未交付安置房不给安置费维权(拆迁律师科普真实案例回顾)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1-06 13:29:11 阅读 1071

未交付安置房不给安置费维权(拆迁律师科普真实案例回顾)

  一,案情细节。

  2月5日,王某某与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房屋征收办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意拆迁补偿采用实物安置方式,并约定征收办在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王某某本人负责办理过渡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996.3元。不过,房屋征收办并没有将安置房屋交给王某某。

  今年五月五日,王某某与房屋征收办再次签订有关协议,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补偿,随后收到316829元补偿款,并按照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到2016年5月以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此后,由于政府发文调整征收职责,相关职责下放到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超期未迁回的,应当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园区管委会没有履行全额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的义务,遂以管委会为被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止的未回迁安置补助费47822.4元。

  第二,法庭意见。

  初审时,法院认定王某某以实物安置方式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将拆迁补偿改为货币补偿。在合同变更后,以实物安置为标的的回迁安置协议已经终止,遂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对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是否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王某某于2016年5月再次与房屋征收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双方就是否加倍给付过渡性安置费问题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依照2015年2月实施的《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超期未归还的,按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凡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管委会应双倍支付王艳影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材料材料王某某已领取了双倍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审法院遂驳回一审,判决浑南商贸区管委会每月996.3元,给予王某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再加收15940.8元临时安置津贴。

  这个案例的含义。

  以较软、较有弹性的行政协议制度取代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度权力行为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趋势。怎样在约束行政权力随意性和维护其机动性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将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下是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案件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复审,使行政协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要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律行动#

  本案件中,当事人以共同意思签订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了各自建政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可以包罗万象,但仍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二项行政协议均未约定之「双倍支付」临时安置津贴,根据2015年2月《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二审法院对“超期未收回”的,按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办法,在2016年,机构没有履行2011年协议中所承诺的交房义务和已经达成的协议更改赔偿方式,判决行政机关按上述规定补足原告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津贴。

  在本案判决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定,对行政协议约定事项“填漏补缺”,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应用各种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新政策,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的关系如何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关键词: 安置房 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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