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直接证据须合乎哪些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要求,对案子有关的直接证据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要求,下边由华荣律师事务所编写在文中梳理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直接证据的规定。
直接证据的合理合法
(1)直接证据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方式;
(2)直接证据的获得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3)是不是有影响直接证据法律效力的别的违反规定情况。
直接证据的真实有效
(1)直接证据产生的缘故;
(2)发觉直接证据时的事实自然环境;
(3)直接证据是不是为正本、特定物,影印件、仿制品与正本、特定物是不是相符合;
(4)给予直接证据的人或是见证人与被告方是不是具备利益关系;
(5)危害直接证据真实有效的其它要素。
什么直接证据不可以做为确定直接证据
(1)比较严重违背法定条件搜集的证明原材料;
(2)以偷拍照片、偷拍、监听等方式获得损害别人正当权益的证明原材料;
(3)以诱使、诈骗、威逼、暴力行为等不恰当方式得到的证明原材料;
(4)被告方无就在理由超过举证期限给予的证明原材料;
(5)在我国行业之外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和台湾省产生的未办法律规定证实办理手续的证明原材料;
(6)被告方无任何理由拒不给予正本、特定物,又无其它直接证据证实,且另一方被告方不予以认同的证明的影印件或是仿制品;
(7)被被告方或是别人开展技术性处置而没法辫别真假的证明原材料;
(8)不可以恰当表述信念的见证人给予的证词;
(9)不具有合理合法和真实度的其它证明原材料。
不可以当作评定被诉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直接证据:
(1)被告以及委托代理人在做出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或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自主搜集的直接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法夺走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依规享受的阐述、申诉书或是听证会支配权所运用的直接证据;
(3)上诉人或是第三人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做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