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1-09-06 02:55:16 阅读 329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当中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不得不导致现有的公司办公地点或者仓库工厂地址发生改变,这些地址的改变都需要前往变更登记的。那么,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华荣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二、工厂搬迁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三、工厂搬迁远近问题

  若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搬迁后的新址与旧址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公司管理层做出工厂搬迁的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导致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以上就是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华荣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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