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什么时候合适?(拆迁赔偿流程需要多久)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6-13 13:19:39 阅读 363

  我想起诉征收拆迁,但法院说我超过了时效。我们被征用的人真的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当许多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时,他们会有这样一种误解:他们认为法院面向征地方,不让他们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这是因为征地拆迁案件有一个时效期。一旦逾期,被征地人将失去有效的维护权益的方式。

  今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征收拆迁中常见的期限,一定要提前了解,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间。

  一、申请政府信息披露的答复期限。

  我们应该知道,在征地拆迁中,要了解征收和补偿的合法性,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政府信息披露。许多人在向政府提交材料后简单地等待。当权利保护的时效通过时,政府没有答复是很常见的。

拆迁维权什么时候合适?(拆迁赔偿流程需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同意,并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政府可以在收到信息披露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信息披露答复不服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不足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因此,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然,这些规定是一般情况。如果案件复杂,超过维权期限,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行政诉讼期限。

  在征地拆迁中,涉及到许多行政诉讼。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不同,相应的审理程序也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具体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里的前提是一般情况,不讨论超过最长期限和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

  2.不服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拒绝接受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在确认非法强制拆迁后申请国家赔偿,对行政机关作出赔偿不满意或者行政机关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和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都是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时限,把握好时机,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键词: 拆迁 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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