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掌握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当拆迁户面临拆迁时,他们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但往往不知道从哪里开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保护拆迁户权利的过程中,明知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却无法掌握相关证据是很常见的。
以下是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对拆迁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分析,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政府主动披露:《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披露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拆迁中的有关规定、办公时间和人员、房地产评估报告、补偿计划、补偿对象等,这些拆迁方应主动向人民进行具体宣传。如果不公开,则属于违法行为。但重要的是,如果拆迁方没有主动披露这些事情,那么拆迁方必须披露这些内容。只有明确具体的拆迁政策,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没有,我们也可以申请政府信息披露。
拆迁户申请信息披露:《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27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包括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部机构)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能。
此外,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大部分违法点可以通过申请信息披露找到,然后通过本程序获得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懒于行使公告和通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公示虚假证件等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有针对性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保护其权利。直接后果不是胜诉,而是政府的倒退和拆迁户主动权的控制。因此,作为拆迁户,他们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并有义务披露政府信息,这是获取政府非法证据的关键措施。
政府答复时间:《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披露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的,经政府信息披露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5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披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总结
信息披露不是保护拆迁户权利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要的过程和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从而获得了拆迁户权利保护过程中所需的许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通过信息披露申请和后续的权利保护手段,对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坐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并给予更合理的赔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