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违法后怎样计算赔偿(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案件分享)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4-02 13:08:06 阅读 575

  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

  赔偿计算标准。

  -(2018)最高法行再34号王某起诉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

  裁判要旨

  在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造成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得低于依法拆迁的赔偿,也不得低于该地区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损害财产的价值评估可以作为一审判决的基准。

房屋强拆违法后怎样计算赔偿(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案件分享)

  基本案情

  王某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涉案房屋于1980年自建,2006年被征收,2006年7月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房屋被确认违法后,王某因未能与皇姑区政府协商房屋赔偿事宜而提起诉讼,要求皇姑区政府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参照2004年《沈阳市无财产住房拆迁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确定王某涉案房屋赔偿金额3.5万元,判决: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被拆迁房屋损失3.5万元及利息;赔偿王某室内财产损失4500元(已支付);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某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非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纠纷,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得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依法拆迁应得的赔偿,即赔偿时不得低于该地区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自建,属于辽宁省政府办发〔2005〕16号《辽宁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关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唯一房屋,给予适当的补偿或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补贴办法不是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16号实施方案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时间早于16号,而是针对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贴办法。补贴办法不是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16号实施方案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时间早于16号。因此,补贴措施并不是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措施。一、二审法院参照补贴办法确定王某涉及房屋损失的赔偿金额,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皇姑区政府应当依法对王某涉及的房屋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安置。在不能支付王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某应当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依法拆迁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一、二审法院未查明应当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明确。然后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文关键词: 强拆 强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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