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树木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1-09-06 02:55:23 阅读 470

  拆迁树木的时候,自然是需要对其进行赔偿的;一般来说赔偿树木,是根据树木的品种和树龄这些方面来进行评估的。从而根据树木的数目来赔偿的。那么今天就跟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来看看拆迁树木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拆迁树木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1、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2、正常情况下,果树属经济林木,可分四种档次,一是培育期(1-5年);二是初果期(6-8年);三是盛果期(9-25年);四是衰果期(26年以上)。不同的果树生长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林木与果树类具体测量计算方法

  1、采用果树主干的横断面面积来计算果树产量,再根据果品单价计算年产值,年产值的3倍即为该株果树的价值,如果全园树体大小不一,则要随机采样(20株以上)计算横截面积。具体步骤是:首先用皮尺测量出树干(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的周长,然后根据周长计算出横截面积(用平方厘米表示)。在果树价值评估时经常采用此方法。

  2、另一种方法是按照幼苗期、初结果期、盛果期等果树生长周期,每株按照一定价格大体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根据树种和省份而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赔偿,都要经过当地果树主管部门的评估或鉴定,一般由法院或征地部门委托鉴定才会生效。

  三、农村拆迁树木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看到这里,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拆迁树木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因为树木也是属于被拆迁方的私人财产,是需要对其进行赔付的。好了以上就是拆迁树木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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