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怎么办(真实案例分享)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10-08 13:36:35 阅读 490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承租人,这是《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将遭受损失,那么在房屋租赁期间如何处理拆迁呢?

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怎么办(真实案例分享)

  一、房屋租赁期间遇到拆迁怎么办?

  在拆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给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房屋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应当实施产权交易和安置。本规定一般适用于法定租赁和历史形成的租赁关系。对于市场租赁,建议通过协商解决租赁关系的消除。

  公共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可协商解决。政府应根据集体利益的需要,对相关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办理。政府将提前发布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公告。如果被征地人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金额,他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失败,他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如果承租人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较长,必须明确规定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并在合同中标明损失部分由谁承担。这样,当合同未到期时,政府可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防止纠纷。在房屋租赁期间,拆迁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和货币补偿进行补偿。拆迁补偿金的确定可以根据相关方法和自由分配的原则确定。

  案件介绍:

  2013年8月5日,原告张某(出租人、甲方)与被告上海某工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建筑面积为37.50平方米,被告承诺仅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租金、押金、付款方式:月租金为5300元,租金以现金支付。第一次付款是三个月,总共15900元,然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需要提前五天支付下一次租金。

  合同还规定,被告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水、电、气、电话、清洁、治安、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如果违约拖欠,原告有权收回房屋,房屋内的设施应视为无主处理。合同约定处理违约行为:如果双方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他们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中介人。另一方同意后,他们可以办理退房手续。如果他们违反合同,他们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未注明)。如果原告违约,除退还被告押金外,还必须支付上述金额的违约金。相反,如果被告违反合同,原告有权不退还押金。合同补充规定:房屋租金每两年增加500元,即自2015年9月5日起,租金为5800元,依此类推。

  2013年11月28日,上海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居民通知书》,称争议房屋已纳入轨道交通某号线工程某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将对该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房屋估价将初步完成并公布。

  2014年1月6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轨道交通企业(甲方,拆迁人)和一家征缴企业(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因施工需要,取得乙方当前房屋拆迁许可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按有关规定协商签订。拆迁房屋的特点是私房,类型为成套房,面积37.4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其房地产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30997元。甲方应补偿乙方1,522,389的货币补偿.44元,乙方房屋与货币补偿金的差价为105,931.44元。在乙方搬出旧址后9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搬家补助费1000元,设备搬迁费250元。协议还规定,签订搬迁奖励费10万元,装修费19815元,装修过渡费3600元,自行购房奖励费54,120元,合计177,535元,各种补偿款与乙方购房款相抵,甲方实际支付乙方287,021.44元,甲方应在乙方搬出旧址后60天内向乙方支付。由于《安置协议》原告尚未搬出房屋,《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款原告尚未取得。

  案例评析:

  首先,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执行。

  第二,被告在使用房屋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这显然是不恰当的。被告辩称,未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的过错属于原告,未提供证据,不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合同规定,原告有权收回合同,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收回房屋;如果双方有特殊情况,包括房屋拆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现在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已经提前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主张取消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争议房屋,这符合合同的规定。

  第三,对于被告反诉要求的相关赔偿,虽然原告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获得相关赔偿。被告现在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赔偿的条件尚未满足。因此,被告根据不足要求原告支付搬迁奖励费、装修费、过渡费、搬迁补贴、设备搬迁费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可以在原告获得赔偿后主张权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现在原告自愿赔偿被告装修费用1.5万元,这是法律允许的。

  至于押金,虽然《租赁合同》规定为5300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收据证明押金为4700元,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的押金为4700元。考虑到拆迁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返还押金更合理,因此可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押金的请求,但金额确定为4700元。

本文关键词: 出租房拆迁 租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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