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
征收和支付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通过制定公布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在制定区域综合地价时,应充分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二、住宅补偿
根据有关规定,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的选择不得低于房屋的重置成本。安置房的最低选择水平应按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的1:1比例进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会按照更强的置换比例进行安置,更强的标准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标准低于1:1,就不能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资产权益,违反了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是违法的。
三、补偿庭院空地
房屋的开放空间、庭院、庭院和大坝应当按照合法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对于农村村民的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资产权益。整个庭院空间是农民住房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空房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不符合改善生活条件的标准。
四,装修费
对房屋和室内装修进行评估和补偿。
五、青苗补偿费
征用前,土地上长出一些绿色幼苗,因征地建设而被破坏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田间作物的季度产量和产值计算并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新种植的作物,按其季度产值的1/3补偿成本,对于成长期的作物,最高补偿为季度产值;对于粮食、石油和蔬菜的绿色幼苗,如果可以收获,将不予补偿,如果不能收获,将按一个季度补偿;对于生长多年的经济树木,应尽可能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必须采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于成人树木,林权所有人应当自行采伐,土地使用单位只支付采伐人工费,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
搬迁费用由拆迁方承担。
七、异地安置补偿费
要进行异地安置,拆迁方要支付安置费。
八、搬迁奖励费
对农民朋友积极响应搬迁,支付奖励。
九、社会保障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省、自治州、市辖区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式。换言之,社会保障费用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将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金。具体补贴金额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