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按照过去旧标准合理吗(拆迁政策)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6-24 13:31:55 阅读 835

  最近,我看到很多被拆迁人留言咨询:他们的房子被纳入了征地拆迁的范围,但征地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几年前的。这合理吗?征地方也推诿我们说,拆迁补偿标准不能逐年改变,基本上是固定的,这是真的吗?

  这真是胡说八道,房价每年都在上涨,怎么拆迁补偿标准还能十年八年不变呢?

  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律师刚刚处理的胜诉案件:

  真实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省保定市一个村庄的村民,在村里有一个合法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房屋,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自2015年以来,开发商已经拆除了董xx所在的区域,但政府机关尚未看到任何批准征地的文件。由于拆迁程序违法,拆迁补偿标准很低,开发商采取暴力手段强迫搬迁,董xx和开发商尚未达成协议。2021年8月,董xx收到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土地交出决定。

拆迁补偿按照过去旧标准合理吗(拆迁政策)

  董xx一家认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管理两名律师代理此案。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董xx的宅基地面积为543.29平方米。此外,征收补偿标准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使用2011年安置补偿标准将导致董xx的生活水平严重下降。

  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董xx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审和二审均胜诉,裁定征收方违反行政规定,并撤销了交出土地的决定。

  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几年前的旧标准来补偿,我们再多说几句。

  法律有明文规定:

  首先,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但是,如果征收决定的公告日期与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则确定和支付货币补偿的时间点明显延迟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间点(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点),而不考虑过去几年的市场变化,很难保证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类似房地产的被征收房屋。这种补偿显然不能反映公平补偿的原则,这是不公平的。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也会有相应的搬迁期限。

  一般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一年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完成征收工作,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时点后,应当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尽快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者在签订合同期限届满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长期拖延和自身行政过错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农村集体征地,补偿原则是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新的《土地管理法》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的补偿原则提高到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法律规定,并以区域综合地价取代原年产值倍数法。

  如果我们遵循多年前的征用计划,这可能会直接降低我们现有的生活水平到过去,并显著降低我们的生活水平。虽然我们不能通过拆迁致富,但我们不能越来越穷。这种补偿当然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并根据当前房价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无论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农村土地征收,如果按照几年前的旧标准实施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日常生活水平。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征用人可以完全拒绝征用、拒绝签字,同时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法律标准要求赔偿。

  拆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措施。拆除旧的和建造新的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这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好事做得不好,就会变成坏事。一些拆迁方总是谈论政策,但他们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以行使他们的权力,促进他们的管理。然而,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用说违法了。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是违法的。

本文关键词: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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