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应得到补偿,一般拆迁人会确定房屋是否有产地。拆迁方确认业主后,确认房屋面积和用途,综合房屋用途,对房屋进行分类补偿。
但无证房屋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城市规划条例》于1984年1月5日发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的房屋,即使房屋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那么,1990年以前自建连体房拆迁应该遵循哪些标准呢?
基本案情
王某原户口所在地吉林省永平村人。
1964年,徐某从辽宁省沈阳市下乡至王某所在村后,两人结婚。
1980年,两人回辽宁省沈阳市购买无产权房,同年在其房屋旁,又自建了三间连体房。
2006年初,王某向当地派出所申请了沈阳市居住证。同年7月,当地政府下发强制拆迁通知,强制拆迁王某房屋。
王某对此表示不服,起诉基层人民法院。王某认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是违法的,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房屋内的物品没有得到证据保存和妥善保管,不符合正当拆除程序。因此,政府应当确认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赔偿。
经法院二审,确认当地政府强制拆迁违法。被拆迁人后来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但被告区政府认为,原告没有房产证,未经批准自建三栋房屋,只能按照《沈阳市无房产房屋拆迁补贴办法》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大大降低。
原告王拒绝接受,再次提出上诉,王认为首先,其房屋建于1980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我不是生活津贴或低收入家庭,不应参照政策补偿文件《无产地房屋拆迁补贴办法》进行补偿。
经最高法再审,法院认为,确认涉案房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法拆迁时应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它不应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首先,原告王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房屋为1984年1月5日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的房屋,不得认定为违法建筑。
房屋拆迁时,需要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其次,《无产地房屋拆迁补贴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政策性补偿文件,是政府对符合低收入户或低收入户需要拆迁困难的弱势群体给予的物质帮助。
最后,最高法院认定,一审、二审法院未查明有关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楚,因此王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额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最终判决应当按照房屋拆迁标准对王拆迁涉案房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依法拆迁应当得到的补偿。具体金额可参照一审判决确定。
综上所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合理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在这里,律师建议我们在遇到房屋拆迁矛盾时,不要用武力对抗执法。被拆迁人在关注当地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和补偿政策的同时,及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