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赔偿金额被修改如何维权(拆迁补偿协议)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2-09 13:23:19 阅读 516

  2018年,由于衢州高铁新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郑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与征收部门多次协商,双方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8年7月21日,郑某签署了《高铁新城城中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五份,并在签约现场拍照录像。然而,郑某签字并按手印时,政府工作人员收回了所有五份协议,称要带回去盖章,然后拿给郑某。

在签订拆迁协议后赔偿金额被修改如何维权(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8月15日,乡政府组织人员拆除郑某的房屋。

  直到2018年底,在郑的反复催促下,乡政府才给郑一份盖章的协议复印件。这时,郑发现乡政府擅自更换了协议内容,修改了之前约定的赔偿金额。乡政府的行为让郑很生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经过

  2019年3月,两名律师介入此案后,立即对赔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明确了郑与乡政府未达成有效协议的事实。

  庭审让乡政府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发现了问题。也许是为了补救,乡政府于2019年7月29日向郑发布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仓促的行政行为自然充满漏洞。燕律师在收到赔偿决定时立即指出了违法问题,程序暂时不在乎。从主体来看,姜家山乡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赔偿决定的主体资格。

  律师立即起草了一份行政起诉书,并指导郑某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10月初,柯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周律师在法庭上简要陈述了乡镇政府行政行为中存在的几个违法问题,然后因其他原因暂时休庭。

  2019年10月28日,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通知的郑收到衢州市柯城区江家山乡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决定。决定规定:2019年7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江家山乡人民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自查发现,乡镇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体的规定。现决定撤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2019年11月29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浙0802行初261号行政判决。

  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被告衢州市柯城区江家山乡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撤销对原告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告撤销后,原告坚持诉讼,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最终判决:确认被告衢州市柯城区江家山乡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随着判决的生效,赔偿决定暂时结束,但郑的权利保护之路将继续,我们将跟踪案件的进展,及时为您更新。

  律师说法

  被告自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后,原告可以选择撤销诉讼,也可以选择不撤销诉讼。原告不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为:(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违法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告违法行政行为。

  结合郑的经验,律师特别提醒大多数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必须保留协议原件,即使条件不允许,也应尽可能保留证据,以防止协议变更,因为无法证明和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

本文关键词: 拆迁协议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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