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中,居住面积大的能否多分动迁款?最近有朋友来问我,在双方都是实际居住人的情况下,在系争公房里居住面积大的是不是应该多分。对于这个问题,上海法院的判例支持吗?
首先,考虑居住面积大小的问题存在于实际居住人,也就是直至动迁仍住在公租房里面的人。如果是征收前已经搬走的,不需要考虑当时在公租房里面居住的面积大小。其次,实际居住面积大小会影响同住人认定吗?答案是不会的,只要是成年后在公租房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都可能认定是同住人,即使住的是之前搭建的阁楼也可以认定。居住的面积大小并不会影响同住人认定。相反,如果是福利分房过,即使居住面积再大,除一些搬家费用归属实际居住人之外,三块砖和其他奖励费均不可再分。
那么,居住面积大的同住人能否以此为由要求多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做出的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关于要求按照居住部位及面积进行利益分割一节,鉴于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对公房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具体居住部位系由家庭内部协商决定,而非属法院依法处理范围,故本院对该项诉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实际居住人可以作为动迁时多分的理由,但居住面积大小并非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的标准,亦非多分动迁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