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日广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大会根据 2003年9月26日广东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大会准许)
文件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动迁管理方法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装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加强对当地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动迁被告方的合法权利,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在当地地区范畴内的集体土地上执行房屋拆迁补偿,而且必须对被拆迁方赔偿、安装 的,可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对当地大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执行监管;区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照权力职责分工,对本片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执行监管。
整体规划、基本建设、公安机关、工商局、文化艺术、文化教育、民政部门、城管等相关部门理应依照分别岗位职责,协作执行本方法。
第二章 动迁管理方法
第四条 动迁房子的企业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后,即可执行动迁。
领取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的,理应向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准许文档;
(二)土地施工许可证;
(三)国有制土地使用权证许可文档;
(四)动迁方案和动迁计划方案;
(五)申请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供的赔偿安装 资产专用型账号的资金证明;
(六)产权年限已有、未设置质押权的赔偿安装 用地证实。
前述第五项要求的赔偿安装 资产资金证明的额度不能小于赔偿安装 资产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该储蓄额度与赔偿安装 用地使用价值之和不可小于赔偿安装 资产总金额。赔偿安装 资产资金证明的数额做到赔偿安装 资产总金额的,可以不给予赔偿安装 用地证实。
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资产总金额的核准方法,由人民政府再行制订。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自受到申报生效日,理应在三十日内按本方法第四条所列标准开展核查。满足条件的,授予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不满足条件的,理应提出不予以授予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的决策,而且书面形式表明原因。
第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应该将房屋拆迁补偿公示在执行动迁的范围内贴到,而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
房屋拆迁补偿公示理应包含以下內容:
(一)动迁的目标和根据;
(二)动迁的地方和范畴;
(三)动迁限期;
(四)拆迁方、拆迁方授权委托的动迁企业的名字;
(五)达不了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合同的法律法规救助方式;
(六)索要动迁相关资料的地址;
(七)别的理应公示的事宜。
第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调节更改动迁区域的,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方。拆迁方理应自收到通知函生效日七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动房屋拆迁补偿许可证书的办理手续。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应该将变动后的动迁范畴给予公示。
因城市规划建设调节更改动迁范畴给拆迁方或是被拆迁方导致损害的,政府部门应该给与赔偿。
第八条 具有主体资格并依此条要求获得房屋拆迁补偿职业资格证的企业,能够接纳拆迁方授权委托,机构房屋拆迁补偿。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职业资格证的企业,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员证的动迁工作员十名之上;
(二)获得初级之上技术职称的工程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二名之上。
合乎前述要求标准的,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应该自受到申报生效日三十日核心发房屋拆迁补偿职业资格证。
此条第二款所称动迁工作员,就是指受拆迁方或是拆迁方授权委托的动迁企业分派,与被拆迁方、房子承租方商议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动迁工作员经考评达标后,由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监管部门授予房屋拆迁补偿员证。
动迁工作员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时理应配戴房屋拆迁补偿员证;未配戴房屋拆迁补偿员证的,被拆迁方、房子承租方有权利回绝与其说商议。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职业资格证自颁布生效日有效期限为二年。合理满期必须 增加的,动迁企业应该在合理满期的二个月前,向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申办推迟办理手续。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房屋拆迁补偿职业资格证全自动无效。
第十一条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房子承租方理应依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一)被动迁房子的总建筑面积及价钱额度;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法;
(三)拆迁限期;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被告方必须 承诺的其它事宜。
推行房屋所有权替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除前述所列內容外,还应该包含赔偿安装 用地的产权证明、相关整体规划材料、价钱额度、总面积、地址、楼房、差价款的付款方式和时间等事宜。
推行贷币赔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除此条第一款所列內容外,还应该包含贷币赔偿款的付款方式和限期。
第十二条 拆迁方理应自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签订生效日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报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公示公布当天起至动迁工作中结束止,动迁区域内房子的构造和附加设备的安全管理由拆迁方担负,但因应用人、应用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缘故和不可抗拒造成的以外。
第十四条 动迁期内,拆迁方理应确保并未拆迁的被拆迁方、房子承租方原来的供电、供电系统等主要衣食住行标准。
市、区房地产业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理应提升对拆迁方的监管,进一步确保被拆迁方的主要衣食住行标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方、房子承租方凭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协议书向公安机关、邮政快递、电信网、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单位或是企业申办户口迁出、电子邮件传送、电話转移、供电、供电系统及其转校、转托等办理手续,有关部门或是企业应该依规依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是拆迁方、被拆迁方与房子承租方达不了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合同的,经被告方申请办理,由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裁定。被拆迁方或是房子承租方是市房地产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的,由人民政府裁定。裁定理应自申报生效日三十日内做出。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装 异议经裁定后,被拆迁方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办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