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要求,行政单位在做出行政许可决策以前,理应通知被告方做出行政许可确定的客观事实、原因及根据,并通知被告方依规享受的支配权。被告方有权利开展阐述和申诉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在做出行政许可决策以前,理应通知被告方做出行政许可确定的客观事实、原因及根据,并通知被告方依规享受的支配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被告方有权利开展阐述和申诉书。行政单位务必充足征求双方的建议,对被告方提起的客观事实、原因和直接证据,理应开展核查;被告方提起的客观事实、原因或是直接证据创立的,行政单位理应采取。 行政单位不可因被告方申诉书而加剧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