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用的司法程序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缴土地资源可用《土地管理法》以及配套设施条例中有关我国基本建设征缴田地的要求;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可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要求。
(二)应用领域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缴田地的应用范围是乡村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应用范围是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
(三)个人行为所偏向的标底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缴土地资源偏向的标底是乡村团体土地权;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偏向的标底是房子。
(四)法律法规结果不一样。我国基本建设征缴土地资源造成的法规结果是乡村团体土地权的解决;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造成的法规结果是被动迁房屋产权的解决及其房屋所有权的等额的调节或是使用价值的互换。
很显而易见,征缴土地资源与房屋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行政管理学个人行为,依规各自由承担相对应职责的行政单位履行自主权。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一些地区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承担土地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或是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方法)工作中的,该行政机关能够依规各自履行该二项权力,遵循相对应的司法程序对征缴土地资源和房屋拆迁补偿执行行政管理学。依法执政反映在每一个实际具体行政行为上最先应该是依法定条件行政部门。仅有根据程序正义,才可以做到結果公平正义,仅有完成系统的公平,才可以反映結果的公平。依照依法执政有关权力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具体行政行为理应合乎法定条件的规定,征缴田地的行政管理学权力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学权力不可以搞混;组织实施征缴田地的司法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的司法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不可以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