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某,男,汉族人, 19XX年XX月XX日出世,家庭住址:XX市XX区XXXXXXXXXXX,电話 XXXXXXXXXX
被告:国家铁路局XX局,详细地址:XX市XX区XXXXXXXXXXX,电話:XXXXXXXX,法人代表:XXX
案由:房屋拆迁赔偿合同纠纷案
诉请:
1、要求该院诉请被告向上诉人付款赔偿费XXXXX元;
2、此案的上诉费用由被告担负。
客观事实与原因:
上诉人住XX市XX区XX路XX号,200X年XX月XX日,被告要对上诉人住地执行土地规划与房子改造,遂与上诉人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XXXXXXXXX),协议书承诺房屋拆迁补偿方法为产权年限替换。
20XX年XX月XX日,被告与上诉人联络,说换置房子已完工,规定上诉人回迁。但原告到已建新楼盘现场观查才发觉,原协议书签署时被告说只盖16层,但事实上被告却盖了18层。
依据《民法典》要求,被告方一方不履行责任或是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承当再次执行、采用补救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被告的加建个人行为导致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需预估的住房情况与被告交货房子的现象发生差别,被告的个人行为已组成本质上的毁约,理应承当对应的承担责任。
被告的规划设计由当时的16层变动为18层,最先要历经北京规划委的批准,次之要通告上诉人,便于上诉人再次履行对回迁房子的决定权。但时迄今日,被告在未执行一切有关告之责任的情形下,就轻率强使上诉人回迁,并告之如果不立即回迁,期满就取回过渡房。
上诉人本想就以上难题与被告友善商议,做到一个互利共赢实际效果,无可奈何被告一直蛮横无理,回绝上诉人的有效建议,进而给上诉人产生了信念和资金上的多重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特向该院提到是民事诉讼,要求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钟XX
20XX年X月XX日
综合性以上所讲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假如造成毁约的情况,那麼就必须及早的处理,针对处理的形式能够商议解决,假如商议不太好的就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处理,但前提条件一定要写一份民事起诉书,针对提起诉讼的要求及其客观事实与原因都需要标明清晰,那样才能够确保到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