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相关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的各项补偿,由拆迁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主要有三种方法:
首先,按平方米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房屋补偿费(重置费)补偿被拆迁人的一切损失。
二是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进行补偿,按临时居住条件确定周转补偿费。
第三,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重置的新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三种补偿:
(一)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地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物或者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不予赔偿。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
1.货币补偿,一次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2)确定土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在支付土地补偿费之前,不能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始生活。
根据国有土地补偿程序,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披露信息,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其合法权利。
以上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内容。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的合理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