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又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征收工作也相应迅速推进,流转土地不可避免地征收。当流转土地遇到征收时,征收补偿的所有权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几种主要流转情况下征收补偿的分配。
征收补偿的分配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四类费用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流转方式如何,只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就不应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贴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因此,土地使用人转让后能否获得安置补贴,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人转让后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无论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还是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所有者都应该得到补偿。
不同流转方式下的补偿分配。
转包
承包土地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转让形式。
由于承包地转包后,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承包,因此:
1.接收人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归接收人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由接收人新建或者从转包人手中购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接收人。
出租
承包地出租,是指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与分包不同,租赁一般是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因此:
1.对于安置补,承租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受安置补助费;
2.幼苗补偿也应归承租人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新建或者承租人从出租人手中购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所有。
互换
承包地交换是指承包人为方便农业生产或各取所需,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相互交换承包地,即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互换后双方也相应地交换了互换土地的原承包权和承包义务,互换双方和发包人在互换土地上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交换后的新实际承包人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归新实际承包人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交接清楚的,由新实际承包人所有。
转让
承包土地的转让,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经发包人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这种转让行为,新接管农民将承担原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民享有;
2.转让后的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应归属于新接手农民。
入股
承包土地投资,是指家庭承包方式发展农业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因为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合同关系没有改变,所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没有取得土地让效果,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上述公司或合作社。
此外,农村土地流转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实际上,对于征收补偿的分配,如果流转协议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